手机拍照的证据是否属于原件_法院不认可相片证据

343 2023-10-19 04:50

手机拍照的证据是否属于原件_法院不认可相片证据

作为案件审查的证据,提交原件是原则。对于电子数据证据而言,其原件是指最初生成及最先固定其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如拍摄录像的相机、发送邮件的电脑、发送微信的手机等。功能原告某公司所提供的证人的朋友圈截图,是证人的手机文档图片,属于电子文件证据。该朋友圈截图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根据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手机上的照片,如果经人民法院查证实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具有证据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手机拍照的合同并非合同原件,需要结合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才有效,比如履行合同的票据等。所以,如果是在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真实存在,且对方当事人也表示认可的情况下,手机拍照的合同

ˇ▽ˇ 手机拍照的合同不是原件合同,但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前提下,照片形式的合同仍然有效,但当事人应该保存好合同原件,因为在合同纠纷诉讼如果只有借条的照片,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因为照片可以复制,如果作为证据,需要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照片不属于原始证据。手机照片的原始时间是可以更改的,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有其他佐证,证明该时间就是原始时间,才可以作为参考证据使用。原始证据作为证据是可以的,但是手机拍的照片不能代表原件,证据效力上与原件不同。可以作为初始证据提交,请求法庭或仲裁庭让掌握原件的当事人提交原件,以便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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