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_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规定

318 2024-01-03 12:15

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_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规定

争议许久的“小贷公司适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终于有答案了!根据最高法对广东高院的批复文件,小贷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

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法院在裁判时,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否合规合法,因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和适用批复都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利率,

在其看来,司法解释适用于裁判领域,金融监管层面对小贷等的利率上限划定,则属于监管领域,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等于对小贷利率的全面松绑,以监管文件、指导口径等形式作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

其中指出,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但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条件和范围过宽,又可能影响金融市场及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此次修订司法解释,总的指导思想是缩小民间借贷范围,突出民间借贷以自有资金和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这一特点,

˙0˙ 按照新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融组织,属于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融业务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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